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程序规定,不能仅限于流程性、内部性规定,还应注重对外的宣明和对公众的回应。执法规范化的要义之一就是要让执法的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
【背景】近日,一系列事件引发公众对警察执法规范化的讨论。比如,深圳市公安民警在检查身份证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被停止执行职务,分局负责人和当事民警向两名当事人道歉。在此之前,一组当事人身上有伤的图片及警方现场粗暴执法的消息广为流传,直指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派出所两名民警粗暴执法,并用警棍殴打当事人臀部。后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通报确认,情况属实。
如何规范公安执法,是近年公安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5月20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会议指出,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会议还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如何让公众能够更切实的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表示,公民对警察执法的公正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将对原来的警察理论产生比较大的冲击。过去更强调行政执法的效率,兼顾公正,效率与公正相比,突出效率,而诉讼更讲究公正,兼顾效率。
余凌云判断,公安执法对效率的重视会逐步弱化,对公正性的要求会逐步提高,平息公众的异议,“在个案中体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发生变化。”
为此,余凌云建议,对于重大敏感,公众极为关注的执法争议案件,可以考虑适度让律师提前介入到调查阶段,有节制的开放,进而增强执法公信力。
余凌云介绍,美国的“米兰达告诫”(miranda rights)就是针对警察可能的暴行,要求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米兰达告诫的内容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调查阶段更多得到律师帮助,就不容易受到警察的威胁和恫吓,无论身体、语言或者表情上的。”余凌云说,在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程序规定方面,不能仅限于内部的流程性、内部性规定,还应注重对外的宣明和对公众的回应。
“从提升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执法规范化的核心是要让执法的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余凌云表示,若案件处理或执法过程受到公众质疑,可以允许质疑者共同推选律师或学者,签订保密协议,参与案件侦办,进而在办案秘密、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达到一定平衡。
余凌云还建议,处理重大敏感案件,也可以吸收社会监督员等一起参与,虽然他们不参与决策,但至少可以监督,地方上也有一些实践经验,可以推广。
另外,对于有效监督公安执法的全程录音录像,余凌云发现,实践中录音录像与询问笔录有时未必完全一致。所以,近年来他也一直呼吁,所有的询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应该吻合,否则就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余凌云碰到过一个案子,在录音录像下询问时当事人没有承认违法事实,而笔录签字的时候当事人被叫到外面,同意了签字笔录,最终导致询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并不一致。
“为什么不在摄像头下签字?如果都搞这么两手,录音录像还有什么用?”所以,余凌云认为,录音录像与询问笔录一定要一致,如果录音录像有删节或不完整的痕迹,警察也要做出合理解释,在录音录像以外说的或者做的笔录,不能算作有效证据。
余凌云表示,无论是律师或学者提前介入,还是保证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实际上都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财新记者 周东旭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