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部分非金融企业“金融化”,成风险防控薄弱环节
2018-03-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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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潇枭北京报道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民进中央今年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防控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提案》,建议改革监管治理机制,完善统筹协调监管机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到提案背后的主笔者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范小云教授,并就我国当前金融领域风险问题进行了专访。

金融监管不可一味追求国际标准

《21世纪》: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各监管部门监管趋严,试图确保每个微观金融机构绝对安全的那些措施,为何并不能必然保证宏观金融系统性稳定?

范小云:金融系统性风险是宏观风险、整体风险,意图确保每个微观机构安全的监管政策或举措,不是必然能够防控整体的风险。

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中,大部分金融机构为满足严格的统一监管要求,将波动率高的资产置换为安全资产,导致出现了一致的单边交易行为。这无异于一种踩踏事件,直接导致了资产价格快速下跌和市场流动性的大幅下降。

所以,我们在加强微观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三方面内容。

首先,一定要考虑监管方法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而不仅是局限于对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分行业的影响。

其次,我国过去几年的创新业务模式或为绕过监管,或为创造流动性,或为风险分层等,在加强监管时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为了管理逃避监管型业务,而引发流动性系统性风险。

最后,力度和时机不恰当的竞争性监管,可能会引发导致流动性匮乏的系统性风险。

《21世纪》:我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与西方国家有什么显著不同?

范小云:由于特殊的体制机制原因,我国的一些非金融大型企业出现了“金融化”趋势。因为它们也具备规模太大或联系太紧密的系统重要性特点,其风险同样具有金融系统性重要作用。所以我国的系统性金融监管框架中,应纳入“系统重要性企业”。

我国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是处于金融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风险,是正处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中的风险。随着改革深入,传统落后产业、过剩产能所包含的债务关系必将发生变化。因此,我国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管理,要更多地靠进一步深化改革,从源头上治理风险。

我国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爆发表现形式,不一定是像西方国家那样首先以大量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方)倒闭的形式表现出来,更有可能是先从债务人方面发生崩溃,而形成直接的传染。

在经济增长动能转化、增速下降的过程中,我们的企业部门、居民个人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等均具有特殊的脆弱性“体质”,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更可能表现为债务人丧失融资能力的危机。

因此,统筹监管标准要科学、灵活,避免“单一标准”或一味追求“国际标准”。不能简单执行国际上公布的一系列标准,必须考虑我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差异性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执政后,美国现在对其主导形成的新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也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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