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当反映特殊性
摘要:
长江保护立法关注的重点应当是长江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关注现行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分析现在的环境法律制度能不能解决长江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如果没有找到特殊性,即便立法也没有任何操作性。环境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还要注意法律视域与自然科学的视野并不相同,例如水资源,法律中的水资源指未介入人类劳动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淡水,经过人类劳动的是商品,这与自然科学的认定存在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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