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月民: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权的行使及其审视-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8-04-0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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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逐年递升,改判率的稳中有升与上诉率的回落下降形成鲜明对比,民事二审在与一审博弈中立场趋于强硬。在讨论二审改判的正当性标准时,除了应审查法官是否合法拥有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之外,还应考虑改判是否能够经得起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批评和质疑。改判权是二审法院及其法官所享有的审判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行使必须受到法院之外的检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二审改判需坚持慎重原则,通过进一步细化改判标准,增强改判论证的充分性,突出其纠纷解决和规则治理的功能。

  【中文关键字】民事二审案件;法官裁量权;改判标准

  【全文】

  关于庄胜公司与信达投资、信达置业、信达北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去年上半年再度引起媒体热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24日)直接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0440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8日),改判庄胜公司胜诉。这种大起大落的颠覆式改判,常常会让上诉方在欣喜若狂中扬眉吐气,而被上诉方则在瞠目结舌后暴跳如雷。改判是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之一,本文就如何认识二审改判所存在的错判风险,如何正确识别二审改判理由的正当性,二审改判有无确定的标准且如何把握该标准,如何建立二审改判的规则之治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希望进一步强化不同审级之间民事判决的规则治理。

  一、当前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的上升趋势与错判风险

  (一)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的变化趋势

  改判是二审法院直接以判决的形式撤销一审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直接作出新的判决。有学者曾对1993-2012年期间我国民事二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的结论是20年间上诉率大体呈“V”字型变化,其中以1999年为界,之前由24.4%下降至17.4%;之后则升至2010年的30.8%,此后两年小幅下降维持在29%左右。二审法官在案件压力增大的同时,法官更少而不是更多地选择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作为结案方式,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除了在90年代有不规律的波动,在1999年以后基本一路走低,分别从90年代初的8.2%和22.6%(1993年)降低到2012年的5.5%与8.6%。从最新情况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司法统计数据,2013-2015年民商事案件上诉和改判情况如下表:

  注:表中上诉率为年度二审收案数与一审判决数之比;改判率为年度二审改判数与二审结案数之比。

  不难看出,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逐年递升,上诉率在此前“V”字型基础上开始回落并逐年下降,但改判率却稳中有升。这表明,当前民事二审法官的“改判冲动”有所升温,在与一审博弈中立场趋于强硬,这一价值取向所折射出的审判独立和结案理性值得深入探究。民事判决书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最终确定归属的依据,是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的最权威体现,是宣传、解释法律和教育社会公众的中间媒体,因此应该与法院职能分工、民事诉讼目的、裁判事项和预期受众相适应。

  (二)民事案件二审改判中的错判风险

  法院审判是定纷止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种职业活动。二审改判在司法审级层面是无可厚非的,毕竟二审本身发挥着典型的纠错监督功能,但一旦二审改判导致错判,则会产生诸多风险:

  第一,对当事人而言,难以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诉讼程序的启动必然导致当事人既费心又费力还费钱,付出成本越高,其对胜诉判决的渴望也就越强烈。以庄胜与信达案为例,其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均为5041800元,对双方当事人而言,若再加上律师费等费用,其诉讼成本可能直逼千万元大关。加上二审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因此除非在判决书说理部分给出了充足理由,否则很难令败诉一方当事人信服并接受该改判结果,出现一些激烈的情绪反应自然在所难免。

  第二,对一审法院和法官而言,可能面临不应有的“错案”追究等不利后果。在当前法院内部审判绩效考核体系中,改判率的高低通常是评价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案件公正与否的直接体现,其对一审法院及其法官的专业声誉存在着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改判案件通常被确定为地方各级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中重点评查的对象之一,因此一审法院及其法官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并不希望二审改判,因为一旦被认定案件存在“差错”,则不但可能会使一审法院的年终评优、经费拨付等陷入被动,而且主审法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差错责任”,轻则被批评教育,重则需要扣发奖金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第三,对二审法院和法官而言,可能被质疑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廉洁性。在二审改判案件中,改判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二审法院及其法官手中。即便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间启动内部沟通机制,并向一审法院提前说明改判理由,但基于各自立场和错判本身,很难不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质疑裁判的公正性,不被质疑司法的廉洁性。社会公众对司法腐败一向深恶痛绝,大量案例证明个案腐败所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有时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正因为如此,二审法院大多遵循“依法维持、慎重改判、强化调解、严格发回”的司法政策,并试图通过一些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院的改判或发回重审进行必要限制。

  最后,对社会公众而言,可能会轻易破坏其对司法权威的信心。一个判决不仅仅会影响案件当事人,也会影响周围的其他人和一定范围的社会区域。一个判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法律案例,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借助具体案件才能在社会中真正形成法律秩序。因此,个案判决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一定范围公众的关注,而改判尤其是错判很容易使当事人或公众陷入对法律的错误认知,认为法官说什么则法律就是什么,进而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二审错判一旦给社会公众带来伤害,则很容易形成针对司法权威的公开的舆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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