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环节系统融治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维度主要包括制定、实施及监督等多重环节,其中制定环节涉及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等方面,实施环节涉及执行、适用、遵守等方面,监督环节涉及国家机关监督、村组监督、村民监督、社会监督等多层级的监督。从运行维度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从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入手系统推进,明确权责分配、整合治理力量、调整运行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构建多方协作路径,实现乡村治理规范的融合运行。
首先,畅通乡村治理规范制定主体的沟通、互动渠道。法治型主体在制定涉农法律法规及政策时应与自治型主体、德治型主体沟通,最大限度上扩大多类主体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结合地方实际,征询辖区内自治型主体、德治型主体的意见,将一些地方传统优秀规范资源(如能充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乡村固有习惯、少数民族群众普遍认可的良善传统习惯法)吸收到具体规范当中。自治型主体在制定村规民约等自治性规范时应扩大村民参与,制定程序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出基层民主和基层自治;需要进行乡村协商议事,提高村规民约的议定水平,衔接国家法律与地方习惯法,确保自治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又立足于风俗习惯及村情实际。
其次,健全乡村治理规范的执行机制。乡村治理规范的实施应该有明确的执行主体,执行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同时也要综合运用多种力量融合推进。第一,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乡镇政府位于乡村治理第一线,是乡村事务的直接管理者,也是正式规范的实施者。当前应明确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的范围、种类和权限,以法治方式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第二,村规民约的执行要重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执约小组的作用。第三,德治规范一般属于内生性规范,比较贴近村民实际,认可程度相对要高,但是要重点解决德治规范执行主体缺失和执行方式“软化”的问题。乡村可以成立专门的德治规范劝导小组,小组成员可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威信的老人及普通村民代表组成,而执行方式需要因地制宜。
最后,完善乡村治理的监督机制。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要按照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思路统合包括国家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在内的外部监督主体以及以村民委员会、乡村其他组织(如乡贤理事会等)、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民等为主体的内部监督主体,内外合力进行乡村治理事务的监督。
(作者:高其才,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批准号18VSJ06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