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特色行政法院体系的基本设想
摘要:
设立行政法院具有法律依据。行政法院在破除人财物制约、破除受案瓶颈、破除不当干预、破除司法地方化、破除有限监督藩篱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设立行政法院应当分阶段进行。行政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序列,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分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基层行政法院三级。管辖改革不能替代设立行政法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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