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争论、法理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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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性质争论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王文胜: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个人的疑惑是,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一般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影响公司的利益而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使其绝对无效?通过赋予公司或股东以某种选择权是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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